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小偷行窃先拿水果刀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小偷行窃先拿水果刀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谢邀!这种手脚不干净偷盗,就是违法行为,在被发现后又狗急跳墙,捅伤了失主,这就是罪上加罪,纯粹作死的行为,当然,失主的做法也是太过激,这幸好只是受伤,这种人被逼急的情况下,就怕害了失主的性命,为了一袋碳锅鸡,丢了命确实也不值得,但是失主可是没错,这点要明确,人家可是为了追小偷。
这个小偷不知道出于何种目的,竟然偷盗了一袋碳锅鸡,难道说他饿了不成,如果真是饿了,也不要偷嘛,毕竟偷盗那是违法行为,完全可以要嘛,对于现在的社会来说,还真能饿死不成,怎么看怎么划不来啊。
这件事情发生在萧县,8月12日,孙某经过一地,看到一电动车上挂了一袋碳锅鸡,他一时又手痒痒,左右看着无人,便顺走了这袋碳锅鸡,可是这个时候失主郑某正好看到了这一幕,于是郑某便追赶孙某,眼看无路可逃,孙某慌不择路,掏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,在郑某的腹部捅了一刀,后又跳入一小区内,随后被闻讯赶来的警方抓获,不查不知道,一查吓一跳,这个孙某可谓是一个惯犯,曾因盗窃被多次处理过,随后警方对孙某进行审讯,他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是供认不讳,而被捅伤的郑某也没有生命危险。
这已经和偷盗的情节不一样了,而是上升到了故意伤人,抢劫,他要面临的法律责任也是不一样,等待他的自然也就是牢狱之灾,这是他咎由自取。
一个小偷,最终还是没能管住自己的手,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将自己亲手送进了监狱,仅仅是因为一袋碳锅鸡,怎么看都有点滑稽,这个人纯粹就是故意触碰法律,真是脑子有病,当然,也希望碰到小偷,不要盲目追赶,要及时报警处理,要相信法律,一时的逃脱,终究是逃不掉的。
此人顺走一袋碳锅鸡。我的看法是这样的:表象上或名义上是"顺",而从法律上则应认定为"盗"。失主发现之后若盗者及时认错归还。由于数额不大且未造成失主损失,本可以按民事责任处置。但若如你所述偷盗者反将紧追不舍的失主捅伤,系构成人身伤害罪。偷盗者因此从普通的"非法占有"性质转化为"故意伤害"。其行为必入罪量刑,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佳木斯的“宫润柏”案。唯一幸存的孩子去报了警,派出所认为是孩子间的胡闹,没管。孩子的舅舅领孩子去了刑警队,人家一听,发现事太大了。结果在他家里找出了好多没有处理掉的孩子的鞋子,尸体都被肢解了,封在火炕里。因为这事,派出所的警察被处理了一批,分局领导也受了牵连。市里对外发布是六人遇害,坊间传言绝不少于十人。
给大家分享一个发生在八十年代陕西省洛市的一个案件吧,很惊悚,1985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,陕西省商县刘弯乡王庙村民杜长年来到商县县城,寻找十二天前和他一起到县城的弟弟杜长英,十二天前兄弟俩约好一起回家,弟弟却失约了,且一直杳无音信,这日杜长年在县城寻觅一天未果,只好回来,路过商县造纸厂时,因之前和兄弟一起给厂里送过麦草,当时打了条想着把钱拿回来,不想由此牵出一件惊天大案。
进了厂子找到仓库保管候义亭说到弟弟失踪十二天时,候义亭愣了愣说;哎呦神色有些严肃,杜长年就问为什么,候义亭说前两天有个人拿着一块八毛五的麦草条子,名字却是杜长英,当候义亭询问时那人说杜长英欠他钱,被他堵街上,就拿这条子抵帐,当问到这人长像时,候义亭回忆说这人个子很小,十几岁娃娃似的,圆脸,耳朵大,带顶白色布帽,好像秃头口齿很怜忇。杜长年想了想觉得好像见过这人便问是不是四十左右,候义亭说是,杜长年想起去年在兄弟家见过,姓龙,住杨峪河乡王碙乡。第二天杜长年便集结本村八名壮汉找到龙治明,经侯义亭确认就是拿杜长英麦草条来领钱的人后,便向龙治民要人,龙概不承认,只说杜长英欠他钱,拿条抵帐,对杜长英去向谎称去西安打工了,双方争执不下闹到派出所,俗话说天不藏奸,当天又有另外一拨人来找龙治民来找失踪的亲人,派出所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,当即扣留了龙治民并派人去龙治民家查看,这一看结果查出了一个惊天大案,后来省公安厅来挖掘,在龙治民家前后院子发现两个尸坑,共48具尸体,31男17女,在两年的时间内杀的,具体的经过网上可查,这里篇幅有限,希望回答合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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